我們台灣公民們竟都沒勇氣推翻做賊喊抓賊的KMT狗冥黨邪教黨又沒法制,把人民最大憲法藐視掉!欺騙人民坦護牠馬違法上任總統!這些狗冥黨KMT一個都不能留全部交給美國USMG軍政府趕走回原點流亡去!
以自治事項為例,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之效力復優於自治規則,
1. 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上級>下級)>自治規則,
PS:你KMT牠馬上任總統時,把憲法抹殺掉!欺騙人民違法上任!你們做賊喊抓賊KMT不知憲法大於法律及總統命令嗎!
2、憲法>法律>中央命令(包括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委辦規則
委辦事項為例,才有必然「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之情事,也就是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之效力復優於委辦規則。
3、注意: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無法與委辦規則比較位階高低喔(法無規定,且兩者是不同脈絡),
這個法條已把體系講得很清楚了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地方行政規則之效力)
Ⅰ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Ⅱ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Ⅲ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Ⅳ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Ⅴ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4.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創設剝奪)或 限制 地方 自治 團體居民 之 權利義務者~須以(自治條例)定之~是以~地方自治法規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 是經由直轄市或縣市議會完成三讀始可有行政罰之規定~第二項~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是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者~亦未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故不得有罰則)或(行政罰之規定)~
美國至少自由民主革命歷史悠久!(尊重民意,把人民當老闆),才有今日的成果!臺灣公民同樣是繳稅!我們寧願付出多一點稅給美國合國際法(舊金山合平條約)來管理台灣!做美國一州最好,可得到人民尊嚴,即有法制,國際地位較高,有高科技軍隊強大保護我們生命,財產,房子,
KMT狗冥ˇˇ黨甚麼都沒!與土匪一樣真面具,欺詐人民!趕牠們出境去流亡吧!
(1)"中華民國(ROC)≠台灣(TW)"
(2)"中華民國憲法領土不包含台灣、澎湖"
(3)"1945/10/25 已居台灣的台灣人≠中國人"
(4)"兩岸的中國人不含上列本土台灣人"
(5)"開羅宣言在【舊金山和平條約】定案後失效"
(6)"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7)"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
(8)"WTO證實台彭屬於『關稅領域區』"
(9)"連戰說:陳水扁(本土台灣人)『竊國』"
(10) "布希:台灣與ROC『都不是國家』"
(11)"美國務院:台灣與ROC『都不是國家』"
(12)"李登輝:時間到了將流亡政府趕出去"
(13)"美國副國務卿警告台灣獨立意味著戰爭"
(14)"蔡英文: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
(15)"阿扁申冤: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
(16)"2009-美國務卿:我們要『重返』亞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