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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台灣公民們竟都沒勇氣推翻做賊喊抓賊的KMT狗冥黨邪教黨又沒法制,把人民最大憲法藐視掉!欺騙人民坦護牠馬違法上任總統!這些狗冥黨KMT一個都不能留全部交給美國USMG軍政府趕走回原點流亡去!

我們台灣公民們竟都沒勇氣推翻做賊喊抓賊的KMT狗冥黨邪教黨又沒法制,把人民最大憲法藐視掉!欺騙人民坦護牠馬違法上任總統!這些狗冥黨KMT一個都不能留全部交給美國USMG軍政府趕走回原點流亡去!

    
以自治事項為例,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之效力復優於自治規則,

1. 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上級>下級)>自治規則,

PS:你KMT牠馬上任總統時,把憲法抹殺掉!欺騙人民違法上任!你們做賊喊抓賊KMT不知憲法大於法律及總統命令嗎!

2、憲法>法律>中央命令(包括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委辦規則
委辦事項為例,才有必然「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之情事,也就是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之效力復優於委辦規則。

3、注意: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無法與委辦規則比較位階高低喔(法無規定,且兩者是不同脈絡),

這個法條已把體系講得很清楚了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地方行政規則之效力)
  Ⅰ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Ⅱ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Ⅲ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Ⅳ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Ⅴ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4.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創設剝奪)或 限制 地方 自治 團體居民 之 權利義務者~須以(自治條例)定之~是以~地方自治法規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 是經由直轄市或縣市議會完成三讀始可有行政罰之規定~第二項~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是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者~亦未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故不得有罰則)或(行政罰之規定)~

    美國至少自由民主革命歷史悠久!(尊重民意,把人民當老闆),才有今日的成果!臺灣公民同樣是繳稅!我們寧願付出多一點稅給美國合國際法(舊金山合平條約)來管理台灣!做美國一州最好,可得到人民尊嚴,即有法制,國際地位較高,有高科技軍隊強大保護我們生命,財產,房子,

KMT狗冥ˇˇ黨甚麼都沒!與土匪一樣真面具,欺詐人民!趕牠們出境去流亡吧!

 
資料來源:
(精簡版) http://www.taiwanbasic.com/tw/ (111篇文章)
               http://freetaiwan.ning.com/
 
讓台灣回到歷史原點 ( 台灣“國際地位”與《美國憲法》下法理探討-111篇文章)
 
了解台灣地位的正確歷史可以非常快速,抓住重點觀念如下:

(1)"中華民國(ROC)≠台灣(TW)"
(2)"
中華民國憲法領土不包含台灣、澎湖"
(3)"
1945/10/25 
已居台灣的台灣人中國人"
(4)"
兩岸的中國人不含上列本土台灣人"
(5)"
開羅宣言在舊金山和平條定案後失效"
(6)"
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7)"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
(8)"WTO
證實台彭屬於『關稅領域區』"
(9)"
連戰說:陳水扁(本土台灣人)『竊國』"
(10) "
布希:台灣與ROC『都不是國家』"
(11)"
美國務院:台灣與ROC『都不是國家』"
(12)"
李登輝:時間到了將流亡政府趕出去"
(13)"
美國副國務卿警告台灣獨立意味著戰爭"
(14)"
蔡英文: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
(15)"
阿扁申冤: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
(16)"2009-
美國務卿:我們要『重返』亞洲"
 
記住上列之後再閱讀111文章,包含本站盡力收集的"佐證資料",到目前為止台灣與國際上沒人打破過這個論述,歡迎消化後採法理根據(來源)一起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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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志昇、何瑞元
 
 
1895年的《日清媾和條約》(俗稱「馬關條約」),台灣人在事前沒有被告知的情況下,就被清帝國割讓給日本1943年的「開羅-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台灣人同樣沒有被告知的情況下,被美、英、中「主張」戰後由中國領有台灣,所幸天佑台灣,戰後決定台灣命運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將台灣交給中國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但總是被別人來決定自己的命運與前途,這是近代台灣人的悲哀,也是台灣1624年荷蘭人領有台灣以來,綿延不斷為求生存而奮鬥,勇敢犧牲生命的可歌可泣歷史。直到2005年的今日台灣台灣人仍然被中國民族感情捏造歷史所迷惑,對台灣在〈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有絕對的良機可以獨立自主建國,卻被大中國思想誤導,陷於再度被中國人奴役的危險境界而不自知。
 
 
《聯合國》第六十屆會員大會,台灣以「和平案」和「參與案」兩案並列要求加入《聯合國》,結果在美國保持沉默的情況下第13次拒絕了台灣可恨的是執政的「民進黨」中國國民黨之後,繼續欺騙台灣人民,明明知道「台灣主權」因為戰後根據條約,被美國所「握有」,卻每年寧可花大筆納稅人的錢,申請絕對不可能被允許進入的《聯合國》
 
 
台灣人實在無法再偽裝自己生活在一個獨立的國家,台灣人要捍衛自己的人權,台灣人好像生活在沙漠之中,總不能因為口渴就想喝沙止渴,中國不斷的以虛假的農業政策和泡沫的留學政策,企圖瓦解台灣人的心防,等到台灣落入其虎口以後,台灣就會再陷入萬劫不復的痛苦深淵。
 
 
台灣目前是世界上唯一國際的孤兒,「台灣主權」是所有問題的核心,「台灣主權」的特殊性在於具有雙面性,一方面是對台灣島內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則是對國際間的自主性,「主權會移轉但不會消失」是《國際法》的原則,過去蔣介石集團為了強調其統治的合法性,硬是將台灣人教育成「堂堂正正中國人」,扭曲台灣真正的本來面目,現在正是將其改正回來的時刻。
 
 
「台灣主權」對島內而言,正是「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的體現,是台灣人民意識的表達,這一方面台灣人爭取的非常成功,可以說是全世界的典範,我們不懷疑這方面的「台灣主權」已經獨立;目前所欠缺的是「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雖然「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有效統治台灣並不能等於其擁有「台灣主權」
 
 
佔領「迦薩走廊」38以色列,對該地區也是有效統治,但是也從來沒有該地區的「主權」,前些日子在國際壓力下撤退了;台灣「國家主權」要獨立,就要找出其目前「暫時握有」者,要知道,「台灣主權」在1945年之前是沒有問題的,台灣『國家主權』問題〈美日太平洋戰爭〉的後續問題,絕對不是中國『內戰』問題」的延伸。
 
 
因此,台灣問題跟中國毫無牽扯,這一點應該先述明,中國的叫囂只是感情問題沒有意義,美國既然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的主要佔領權國,依照《美國憲法》的規定,就是應該維護台灣的「基本人權」不受約束,同時保障台灣的安全,不受威脅。
 
 
「正名」與「制憲」將是解決「台灣台灣主權問題」的第一步台灣的「正名」,國際間目前能接受的名稱將是「台灣」而不是「台灣國」,只要能將「中華民國」稱號撤銷對台灣會是正面的,而且是必須的,可以向全世界釐清台灣真正的法律名稱;台灣的「制憲」,制定的是台灣地區所有的法律執行與行政權運作的「根本大法」,雖然未必是屬於國家的憲法,但是對於建立「合法平民政府」的準備動作是需要的,因為,「流亡政府」政體是不可能就地合法,修改流亡政府的憲法不會使台灣變成國家,因在國家成立要素中永遠缺少「領土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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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簡版) http://www.taiwanbasic.com/tw/ (111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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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2) 日台共榮旗
 
左1 臺灣民政府旗  http://usmgtcg.n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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