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台灣人公務員都不辦事,二萬薪水養懶人不做事, 領18%六萬公務員外,還要養牠們下代孩子,超ㄊ馬當然會做吃山空,

 張碧苾 阻止任何憲法第二十二條的警察,全可告他們防害自由 罪,憲法大ˊ˙於法律包括總統命令,搶走V8錄影機,告警察搶 奪罪,警察打人告警察傷害罪,全是邢事罪,憲法大過法律, 二個相觸碰,憲法贏家,所以十月十日全民出動,紅軍就是利 用這法規定, ㄔㄔㄔㄔㄔㄠ超ㄊ馬的,你狗黨催眠呀!你狗黨 封鎖連署呀!ㄍㄢˋ,我十月十日廣告會列印給整 個台中市家 家戶戶信箱,看你這狗黨不守法紀, 憲法大於一切把它當放 屁!那我們全民十月十日 就教訓你狗黨,讓你們狗黨知道放屁 的憲法大不 大!也請大家幫忙每日列印十張10月10日示威 廣告發送給家附近的住戶信箱,讓全民知道,

 其實我認為事實誰都好 ,只有狗冥黨 要瓦解掉 ,半 個 都不能 留 ,才能國 泰民 安,牠們是邪教黨 ,做風跟中共 一 樣, 我 領教過, 台灣現被狗黨分 化很慘. 為了 增加公 信 力,任ˋ 何 台 派的黨我都支持,幫 忙義務, 臺灣人如果不在中華冥國體 制 內討 生活, 不任支 那 流 寇的公職, 拒絕壓榨 台灣人的 「稅賦」, 甚至更 有骨氣 的不 接支那流寇發包的任何工 程, 不作支那流 寇 的生意, 汽油漲 價就拒絕加油,將車 輛停到道 路上, 高 速公路 上, 電價高 漲,集合大家 連續三天不用電, 看他 還漲 不漲, 台 灣人就是 不懂得「非暴力不合 作運 動」 的的厲害,不 懂合 作的力量, 所以任人宰割,任人蹂 躪!

甘地 - 他是公民「非暴力不合作運 動」的先 鋒,是他 領導 印 度走向了獨 立,他是和平主義宣 導者,是二十世 紀最重要 的 標誌性人物之一。

 「非暴力不合作運動」by Bengin Tzen 中華冥國不過是 飄盪 在台灣上 空 的怨魂惡靈, 若不是台籍買辦們爭 相 依 附效 勞,根本無法為 惡,

 羞愧是一個最大的迫害。什麼「三高 一低」,什麼「高級外 省 人」,什麼 「貪腐集團」,這些都是中國國民黨 對台灣人 的 迫害。

 

既然我們「三高一低」,他們領 18 趴,我們至少要 30 趴 才 可以平衡:既 然我們不夠「高級」,我們的子弟應 該免費 升 學,並且享受公務員優先任 用的資格。

 

我們要大聲的要求,假如無法如願, 我們就要脫離。

 

十月十日全民出動, 我們示威全部合法,憲 法第22條大於 法律 又大與命令,又大於地 方法制,例如1憲法與法律抵 觸,警察舉牌 阻止告我們防害公務,我們是憲法大於他們 告 的法律,且我們也可告警察防害自由罪, 我們憲法大過一 切, 警察只能幫助人民示威 維持交通順暢,而非阻止打人, 那是犯 罪 的,我們也可拿電擊棒防身,那是合法的自 衛武 器,我律 師說的,如警察先動手打我 們,我們可以電他們 , 是合法自 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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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網友面對司法不公,給宗桶,及媒體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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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跟我一樣沒人敢幫我們開記者會,登事實政府醜聞 ,醜陋一面,請大家務必點進看真實, 真理,尊重與規矩

 

真理,就是事情的真相與道理,也是人們所追求的,不外乎凡事都 能就事論事,勇敢面對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呈現事實,並釐清是 非對錯。

 

尊重,是人與人之間相待的最基本條件,也是人們所渴望的,不論 面對任何人都能有同理心,彼此相互尊敬與自重。

 

規矩,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基本道德,也是人們所要的,有規矩才 能成方圓,才能成就有秩序,條理分明的社會。

 

人是被動的,是強烈自我意識的,是選擇性的,所以就得由「法律 」來約束人們的規矩,用「法律」來維繫最基本的尊重,並借由「 法律」來論是非對錯。

 

司法院篇: 憲法是國家的基本大法,明訂人民的基本權力與義務,在「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中明訂: 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 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又為了防止不當的法律或命令侵害人民的權力,於是在憲法「第一 四章,憲法之施行及修改」中明訂: 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法律若早已牴觸憲法,大法官就得依憲法第171條及第173條的職責 做憲法之解釋,而不是明知錯誤卻不解釋,也不函請立法院修法或 刪除,硬是要受害者花費冗長的時間與金錢聘請律師訴訟,走了一 遍司法程序,等到終局判決後再來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等到繞 了一圈後再來釋憲,再做檢討與修正。這種既笨又蠢再加可惡的法 律與制度,讓受司法不公的受害者,再次受到司法的二次傷害,而 沒錢可請律師的受害者,不就訴求無門,就得讓被告逍遙法外,遵 循法律討回公道,還得分有錢或沒錢,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告 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以及「第319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前項自 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此兩條嚴重侵害人權的法律還不 用廢除或修改嗎!還要讓我五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結果15位 大法官五度「不受理釋憲」,連全國最高最優秀的大法官也公然違 憲,台灣的司法又能如何呢!

 

行政院篇: 本人數次向行政院院長信箱控訴金管會銀行局不依銀行法處罰違法 營利的銀行,行政院也3次移轉給金管會銀行局交由處理並直接回覆 本人,金管會銀行局也數次以「未有台端所陳不承認錯誤之情事」 回覆給我。結果咧,不論你申訴幾次,他們就以打太極方式玩你幾 次。

 

法務部篇: 馬英九總統自豪,並引以為傲的法官法,結果呢!

 

法務部根本就不依照法官法的流程,不將本人「陳請檢察官個案評 鑑」送交評鑑委員會做評鑑,反而再發給早已多次枉法裁定及處分 的高檢,高檢再以「查無何枉法違失之處」回復法務部,最後法務 部以「因查無台端所指應送評鑑之情事,尚無應付個案評鑑之必要 。」,函覆不受理本人個案評鑑申請。高檢檢察長顏大和是被我請 求個案評鑑的人員之一,法務部還明目張膽將個案評鑑轉給高檢做 調查!試問顏大和會調查自己,然後自己承認瀆職嗎!

 

可笑的是,向法務部抗議申訴後,法務部還要我轉向其他機關、團 體遞送「陳請檢察官個案評鑑」。更可笑的是,法務部讓多數的機 關、團體,受理民眾申訴收受賄賂、關說、洩密或是辦案怠惰、歧 視當事人的法官或檢察官,卻「獨漏」陳請檢察官評鑑中最重要的 一項,「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檢察官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顯然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此 項是最重要的,而法務部卻不准其他機關、團體受理,可見仍舊是 官官相護,無藥可救。

 

法官及檢察官篇: 花旗案都已罪證確鑿,北檢周慶華及北檢檢察官們,還有高檢檢察 官,以簽結、不起訴與駁回再議等方式官官相護,並袒護花旗銀行 ,本該起訴花旗銀行負責人等多人,卻枉法處分縱放,相關人員絕 對是觸犯瀆職罪第124條與第125條。

 

土地案被告已坦承有拿錢購地,並且罪證確鑿,北檢鄧媛違反檢察 官辦案期限,拖案不結案;北檢蔡彥守亂掰事實,以不起訴處分枉 法縱放被告;還有北檢檢察官們及高檢檢察官,以簽結、不起訴與 駁回再議等方式官官相護,不敢起訴鄧媛及蔡彥守,相關人員也絕 對觸犯瀆職罪第124條與第125條。

 

國泰世華案,帳單、帳單循環息計算公式說明、信用卡權益手冊… 等,都已證明國泰世華銀行違法詐欺並侵占我14元,士林地方法院 ,勤股法官張國棟(內湖簡易庭),裁定國泰世華無須退還。本人不服 ,控告張國棟瀆職,士檢檢察官們卻都官官相護,不敢起訴瀆職官 員,相關人員也絕對觸犯瀆職罪第124條與第125條。國泰世華案尚 有其他違法事項,以後再告。

 

制度篇: 所謂分層負責的制度下,結果都是層層不負責,層層包庇、推諉、 卸責,上從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陳冲、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檢 察長顏大和、法務部檢察司主管、檢察司承辦人員…等。如上述「 行政院篇」與「法務部篇」,下屬單位都已枉法違失,主管單位竟 還交由該單位處理並直接回覆本人,「直接回覆」就是主管單位不 處理不督導不糾正的意思,政府單位就是一再玩弄百姓,不敢面對 問題改正,真是可惡!

 

分層負責的制度出現問題,上級單位就必須承接,針對問題給予處 理及答覆,一再的包庇、推諉、卸責,結果是問題並未解決,當然 也不會消失,只會日積月累,等到民怨爆發,到那時任何人都無法 抵擋。

 

總統府篇: 任何人向總統府陳情,總統府一再以不干預司法個案推諉、卸責, 都是以「已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處理,並由該機關直接回覆給您, 敬請靜待處理結果。」,或是「基於憲法第八十條法官依法獨立審 判之精神,總統亦不能介入或干涉司法審判案件。」等制式回覆, 一點作用都沒有。

 

就因為逐層向政府機關陳情,最後逼不得以才向總統陳情,官員們 都不願督導或糾正其下屬,以至於層層包庇、推諉、卸責,這是制 度上的問題,不論是司法或行政上的問題,倘若人民的申訴屬實, 總統就該指示開會檢討並下達改正。

 

司法問題極為嚴重,以Rich黃4年來的司法案件,全都被濫權的司法 官員給做掉,全部都敗訴,這算什麼司法!司法根本就毫無改革, 法官法只是做做樣罷了。

 

司法受害者篇: 倘若你的案件被檢察官們枉法簽結、不起訴,或是再議被高檢駁回 ,那並不表示你不能討回公道,倘若有新事證(刑事訴訟法260條), 你就可再提出再告。但,即使你有所謂的「新事證」,檢察官們依 然可以「查無新事證」駁回你的告訴,因為他們有很「自由」的「 心證」做後盾。況且哪有那麼多的「新事證」可發現!

 

如何再翻案: 1. 你可以具狀,附帶檢察官們枉法簽結、不起訴,或再議駁回的處分 書函,以及原告訴案的狀紙與證據向地檢署提告,當然幾乎百分之 一百是沒有用,因為官官相護情形嚴重。 2. 以刑事訴訟法牴觸憲法為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釋憲後 就可再告被告以及枉法瀆職官員們,但是,這也是沒用!因為大法 們就是敢違憲不受理。 3. 告15位大法官違憲,這本該是最高檢的職責與執掌,但高檢以為我 不懂,推諉、卸責反將案件轉交北檢。有哪位檢察官敢偵辦15位大 法官違憲瀆職!當然沒有人敢。

 

上述方案都沒辦法,那該怎麼辦?那只有一、用大事件來逼迫改革 ,二、串聯受司法不公,受制度迫害,或不滿濫權官員,以及追求 真理的全民大眾,集結到總統府、司法院、法務部遊行抗議,並遞 交抗議書。

 

以上種種問題,是司法的問題,也是行政的問題,更是制度上的問 題,身為一「家」之長的馬英九總統沒有責任改正嗎!一樣是推諉 、卸責,枉費上天給予你歷史的責任,偏偏不懂把握並功成名就。

 

懂規矩,能尊重,才能追求真理,這是不變的,也是必然的。不論 地位再高,權力再大,都不過幾年而已,請您們體會您的人生,值 得您與正義及真理對抗嗎?!

 

法律不完善不修法,制度有問題不改正,不論怎麼選,永遠就是司 法不公。有完善的法律與制度,管你誰在做,敢胡搞瞎搞,量他也 逃不過應有的懲罰。 此 致: 總 統 馬 英 九 司法院長 賴 浩 敏 行政院長 陳 冲 法務部長 曾 勇 夫 檢察總長 黃 世 銘

 

Rich 黃 101,08,06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 dLiu5On9A86k-/

 

Update: 2012,07,03 所有部落格PO文至今已被閱覽總計:71,06 3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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