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 注意 》台灣《 注意 》向White House 連署請願, 第一關必須達150名簽署, 才能立案,
第二關必須達 25,000名 才能過關, 美國政府才會正視討論.

請呼籲親朋好友踴躍連署.

http://wh.gov/lOEX 
向華府請願
Please forward to friends for signature
First step: 150 signature
Second step: 25,000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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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台灣人如果繼續保持沉默,美國會認為我們本土台灣人很心甘情願被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統治,任由賤踏本土台灣人尊嚴,剝削本土台灣人,奴役本土台灣人,美國縱然心裡想幫忙,也莫可奈何。 

請大家務必大力轉貼!!! 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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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步驟:

(1)點link, 進入白宮網頁
(2)點選sign 鍵
(3)輸入你的 e-mail
(4)白宮電腦系統會很快寄密碼給你
(5)你收到 mail, 將通知函之密碼重新登入白宮網頁

即可完成連署, 非常簡單容易.

※ Sign in 步驟請參考附圖說明.
人口結構已經被 This man Ma蓄意嚴重破壞, 將台灣西藏化.

KMT/DPP 所謂"選舉/公投"根本完全是騙局的假民主.

本土台灣人要自救, 就必須積極採取行動.

沉默就是坐以待斃. 袖手旁觀者也等於是坐以待斃.

向流亡政壇土匪抗議沒有用的, 台灣生病了, 要找出病因, 對症下藥才有救

否則 你只有像泥鰍一樣悲慘的被煮熟之命運.

http://youtu.be/urmzHTjUnYg
 
泥鰍豆腐
www.youtube.com
本土台灣人民去為ROC-in-exile 偽民主選舉投票者, 就如泥鰍一樣 , 被騙進鍋子裡一般 ,以為躲在豆腐裡感覺會舒服些 ,但是 , 卻不知自己已經被誘騙走上慢慢被煮熟的厄運。 【 泥鰍豆腐 】去為ROC-in-exile 偽民主選舉投票者, 就如泥鰍一樣 , 被騙進鍋子裡一般 ,以為躲在豆腐裡感覺會舒服些...
 
  • ‎6/23 目前有100名簽署, 接近第一關150名, 大家加油~

    向White House 連署請願, 第一關必須達150名簽署, 才能立案,
    第二關必須達 25,000名 才能過關, 美國政府才會正視討論.

    請呼籲親朋好友踴躍連署.

    本土台灣人要自救, 就必須積極採取行動.

    沉默就是坐以待斃. 袖手旁觀者也等於是坐以待斃.

    也請勿讓自己成為冷血的旁觀者.

    人的一生, 只有一回67年, 如果你不珍惜今生見證挽救台灣命運的參與證人, 就等來生了.

    這是一場不必流血的和平法理戰爭~

    不像2011年埃及 ,利比亞, 以及現在的敘利亞.

    大家只要智取謀求勝利!!!
  •  
    張碧苾 我去馬陰狗部落格投訴留過案情過!ㄍ 竟然開始至今封鎖我IP位子!害我也學大陸人(跳牆)用(無界)!(假民主共匪狗冥黨)你說能不罵嗎!所以我開始批政!結果派兵去工作室搜索無人 事 物 亂被誣告風化罪! 超!所以政治整我較多!先宰了頭!狗黨再說:上樑不正下樑歪!貪污之父狗冥黨!狗黨口碑這麼爛!知道李為台派出氣!罵陸生沒讀歷史!臺灣不屬於中國類語!佔盡牠馬的風頭!
    現狗黨就來個查阿輝伯呆帳!告訴你呆帳也是你們狗冥黨逼阿輝伯做的!他上任為淹適你們狗黨留給他的一連串的爛口碑!也只有配合跟風!況且他李伯還是很聽民意,為我們台派人出氣!輝伯上任時讓全台灣人很有錢有面子國際四小龍!狗黨還想搞分化李登輝總統!!告訴你狗黨我們人民沒那麼幼幼班!把我們人們當笨蛋!告訴全民要辦的人是馬陰狗!我們人民(憲法) 全被他馬的藐視!違反國家法令!叛國賊!
    PS:人民憲法最大!人民就是老闆!人民法律常識!簡易!看了就懂!

    法的位階是 憲法 法律 命令 再說清楚一點好嗎? 自治條例不是條例? 是自治規則嗎? 地方自治規則嗎? 把全部問題打出來給大家研究 這裡其實很多考生喔! 粉恐怖喔! 

    以自治事項為例,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之效力復優於自治規則,

    1.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上級>下級)>自治規則,

    2、憲法>法律>中央命令(包括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委辦規則
    委辦事項為例,才有必然「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之情事,也就是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之效力復優於委辦規則。

    3、注意: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無法與委辦規則比較位階高低喔(法無規定,且兩者是不同脈絡),

    這個法條已把體系講得很清楚了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地方行政規則之效力)
      Ⅰ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Ⅱ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Ⅲ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Ⅳ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Ⅴ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4.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創設剝奪)或 限制 地方 自治 團體居民 之 權利義務者~須以(自治條例)定之~是以~地方自治法規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 是經由直轄市或縣市議會完成三讀始可有行政罰之規定~第二項~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是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者~亦未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故不得有罰則)或(行政罰之規定)~

    解說:

    PS1: 所以看完以上司法規定公式:(憲法) 大於 > (自治條例)規則!那至於人民憲法第22條自由權,憲法第16條請願,訴訟權,放車上帆布條有證有據事實之標語憲法保護,還在監察院受理中!足足可以壓過你林良泰的自治條例!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室全國法規室全國法規室
《 注意 》!!!

不只巴拿馬 拉美友邦頻拉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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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國拒收我大使到任國書

〔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巴拿馬刁難我國大使呈遞到任國書正本,引起外界對台巴關係關注。事實上馬政府上任以來推動「外交休兵」,標榜兩岸互不挖邦交國,雖然當局自認「外交休兵」有效運作,這幾年來邦交國數目也沒有減少,但實際情況卻非如表面上的穩固,尤其是在拉丁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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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不被國際承認是理所當然.
 
馬英九禁止民眾帶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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