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釋憲: 

     釋於之102年  易字第1625號 ,102年度偵字第7297,10172號.跟   104年執字第3562號妨害公務案繩股3月26日 出庭    

(最後我請大法官釋憲!判無罪之後!我即不再控訴政腐!我女兒是外國公民,已18歲可依親移民外國!我是被ROC電磁波腦控特務國安(曹大偉)腦控制!假如我真被判坐冤獄!我一定會控告國際法庭!及世界人權協會! (反之願意釋憲判無罪!那大家和解安樂)一筆勾銷!)

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釋憲:

釋於之102年 易字第1625號 ,102年度偵字第7297,10172號.跟 104年執字第3562號妨害公務案繩股3月26日 出庭

牴觸憲法如下!

   法治,政治的目地在保護人民的自由權利,要令人民的自由權利得到法律的保護=司法為民,台中檢察官誣告我(防害密秘罪),

那(密秘內容):是司法人吃案犯法瀆職 違憲,

 

ROC March 26 unconstitutional arrest me

Justice apply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s evidence

 

ROC違憲電磁波腦控陷阱陷害我大法官釋憲一切公佈存證.憲法第11條保護之言論自由 出版自由,憲法抵觸法律,憲法最大之位階,你們如真關

 

我坐牢!限制我言論自由,就是犯下陷阱陷害罪!

 

https://youtu.be/-4q_jgd8_lE

 

 

請告訴我:

                台灣是不是法制國家呢?公民教育書本已經告訴我,台中檢察官又多犯一條陷阱陷害人民罪了!難道民主教育我,是欺騙我喔!

那 有這樣,那麼美好那麼多的法律條文,ROC卻不守憲法,卻陷阱陷害人民去法院提控告,我這笨蛋公民被騙了,控告國泰世華銀行詐騙偽造吃案後又告毀謗名譽, 卻被台中法院檢察官起訴控告回來之(防害密秘罪耶)真的是私法為民!請以後教育大家公民們,台灣法律是做假的啦!我們被財團欺侮就拍拍屁股算了,就不提訴 訟控告嘛!為什麼要陷阱陷害我們小小單純公民呢!

(1)誣告我(防害密秘罪),扭曲事實之書狀:第2頁:第五行:內文指開庭時非公務機關!

 我回答:

請問檢察官是不是公務人員呢?請問台中法院檢察署是不是公家機關呢?他們那時是(服務司法為民)在任職時間內!領國庫薪的為民服務呀!

 

 

2書狀頁第五行:至於對個人資料之鬼集 (須有特定目的):

我回答:司法人犯法在先!我按鈴申告從98年開始五年了!台中地檢全都違憲第16條自簽結!檢察官是無權自簽結案的!只有法官可簽結!PS:吃案 瀆職 湮滅證據 違憲,(足足形成特定目的)!

   我是揭弊者身份,揭露你們瀆職司法人,官商勾結,淹滅證據違法 違憲,亂吃案,何

況我有憲法大於法律之最高位階保障!檢察官違憲法似如踐踏第16條吃案自簽結案,憲法保障受益權分為:

 一,司法上的受益權:指人民有請求法院裁判訴訟,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行政受益權:指人民有請院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所以在按鈴申告室內那是公開的場所!吃案自簽結我當然要保障我的權力公曝給大家知道!我被湮滅證據被吃案的冤情!何況我又沒刊登檢察官的名字!在youtube主題寫吃案!

 哪來的秘密??忘記我的憲第11條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真實事是不怕毀謗罪的!

 PS:重點我都有證據檢察官地檢署寄給我的(未偵即自簽結案文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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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7條憲法法律人人平等之無階級之分!

現 場法院有錄影=無階級之分所以=我也可以反鬼證據秘錄影,狀文說我無故,可是我卻事有故,因台中地檢瀆職湮滅證據吃案犯法違憲在先!才引發致使我用第11 條憲法言論自由是可以公開公佈出版自由 (揭露瀆職司法人醜行),官商勾結,淹 滅證據違法 違憲,亂吃案,何況真實事是不怕毀謗罪!

PS:重點我都有證據檢察官地檢署寄給我的(未偵即自簽結案文書呢)!

看判決書圈紅色框裡 PS 文字內文說:很矛盾 耶!(開庭時非公務機關),

我想:那時一定不在公家機關檢察署上班時間喔!好像是在私人地方,難道 檢察官家鬼集個人料喔!

扯!狀書內文第二頁開庭時(非公務機關),可是那時我是(在按鈴申告交狀紙時)公務的公家機關地檢署按鈴申告呢!我被吃案五年之久不偵及自簽結案吃案!當然要反軌證存證!果然吃案所以我就用憲11條公佈出版呢!

PS;法規告訴我(憲法與法律相牴觸時,憲法大於法律之位階)!所以運用憲法保護第11條(言論自由)公佈出版這醜行呢!

法 令公文如下:揭弊者保護,對於進行(內部揭露)或(合法公開)揭露不法行為證據的公私機構員工,(貪污治罪條例),訂有保護條款,政府有效執行並保護揭 弊者的法律義務,(台中地檢你們犯法啦)!請不要起訴我防害密秘罪,請起訴我合法可公開揭露公私機構員工貪污治條罪好了啦!超爛權司法!

我有憲法大於法律之最高位階保障!及做公民記者之憲法第11條公佈出版言論自由呢!

還有第22條自由權!要不然請向世界公佈:台灣不是憲治國度,並教育我這憲法是騙人的!

(三)在訴訟國泰世華財團在第18庭偵訊時:

偵查室劉文賓檢察官教唆法警(把偵查室大門關起反鎖死大門,此行為則足以犯下第8條

 

妨害人身自由罪!更何況我是(告訴人身份),檢察官也沒此權可亂去羈押民眾!何況現場被搶奪沒收走我私有物之秘錄眼鏡!劉文賓違憲一堆!也沒資格控告我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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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於第18庭內法警陳俊廷告我妨害公務,襲警!

在第二頁最後一行內文說:

(陳俊廷欲取下前開眼鏡時,不斷掙扎),!

我回:我當然要自衛掙扎!搶我的私有物如同搶奪罪,勘驗影片可證明是他說謊:你們好言好語跟我拿就罷!是法警鎖了大門用搶得!我還跑來跑去被他追被他凹手!我叫救命搶奪啊!搶奪啊!

PS:則那是法警反鎖起偵查室大門行為則抵觸到(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罪)因為當時我是告訴人身份!

搶奪我的私有物老花眼鏡加防身之秘錄眼鏡,是法警搶奪罪現場毀損罪折斷我的眼鏡,這目的湮滅證據!

我為了保護我私有物才與法警搏鬥,那是人之本性自衛防身!是法警先凹折我手,我還跑去敲門喊救命!被他搶到眼鏡折斷後又要違憲羈押我,拷我手與腳鐵鍊時因自衛才與法警搏鬥的!

誣告我防害密秘罪扭曲事實,我是揭弊者身份,揭露你們瀆職司法人,官商勾

結,淹滅證據違法 違憲,亂吃案,何況我有憲法大於法律之最高位階憲法第16條,第7條第8條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呢!

法 令公文如下:揭弊者保護,對於進行(內部揭露)或(合法公開)揭露不法行為證據的公私機構員工,(貪污治罪條例),訂有保護條款,政府有效執行並保護揭 弊者的法律義務,(台中地檢你們犯法啦)!請不要起訴我防害密秘罪,請起訴我合法可公開揭露公私機構員工貪污治條罪好了啦!超爛權司法!

最後我請大法官釋憲!判無罪之後!我即不再控訴!我要嫁外國出性移民!我女兒是外國公民,已18歲可依親移民外國!我是被ROC電磁波腦控特務國安曹大偉腦控20多年,證據十足!假設中華民國堅持誣告起訴我坐冤獄!我一定會控告國際法庭!及世界人權協會!

(反之願意釋憲判無罪!那大家和解安樂)一筆勾銷!

請看這圈起紅線之框內所有內容,憑這告我防害密秘罪耶!

1文字說:(明知依法刑事偵查程序不對外公開)哇靠!我還在第18偵察室內就被違法搶走我密錄眼鏡淹滅證據違法羈押我,證據都被你們搶走,影片當然沒辦法 公開,那來的密秘,!

2文字說:(開庭時 參與 庭訊之人(意思指領國庫薪檢察官之人)處於(庭訊以外 (抱歉當時是在法院內公務員上班時間服務為民司法為民之時間 地點,非外面地方是(庭訊以內上班時間耶!(非庭訊以外 )之人(而且他們吃案五年引起我反軌證,當時我在案鈴申告怕又被吃案,事實也全吃案五年,真實不怕毀謗罪,又沒登寫名子,只寫吃案 檢察官違憲第16條)

無法窺探之密閉空間內,PS:重點來了,那不是密閉空間,那是按鈴申告室,公開的為民服務的場所空間)

3內文又寫(說我基於以密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意,請問被我密錄檢察官當時你是在家嗎?你是在領國庫薪為民服務公開活動之台中法院的按鈴申告室 內,我密錄(是有故因你們犯法違憲淹滅證據吃案五年之久)何況我有憲法第16條及第22、7條保障,當然可反軌證密錄、法律人人平等無階級之分,法院內現 場有攝影機,既無階級之分,我當然也有權需密錄反軌證及保護自身安危呢,

何況司法人犯罪違憲瀆職在先!更何況公民記者有憲法大於法律位階之(言論自由)公 佈實情呢! 4、1、2檢察官事務官非公開之開庭過程,哈哈哈哈哈真好笑,我在地檢署按鈴申告室內,那那裡是非公開呀是按鈴申告室呢,還吃我五年案,!是你家嗎,你們 在從事公職上班中耶!又沒登名字,主題只寫吃案,少來呼嚨案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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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來的秘密??忘記我的憲第11條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真實事是不怕毀謗罪的!

PS:重點我都有證據檢察官地檢署寄給我的(未偵即自簽結案文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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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7條憲法法律人人平等之無階級之分!PS:(所以也可反軌證密錄司法人瀆職違憲!)

現場法院有錄影=無階級之分所以=我也可以反鬼證據秘錄影,狀文說我無故,可是我卻事有故,因台中地檢瀆職湮滅證據吃案犯法違憲在先!才引發致使我 用第11條憲法言論自由是可以公開公佈出版自由 (揭露瀆職司法人醜行),官商勾結,淹 滅證據違法 違憲,亂吃案,何況真實事是不怕毀謗罪!

PS:重點我都有證據檢察官地檢署寄給我的(未偵即自簽結案文書呢)!

看判決書圈紅色框裡 PS 文字內文說:很矛盾 耶!(開庭時非公務機關),

我想:那時一定不在公家機關檢察署上班時間喔!好像是在私人地方,難道 檢察官家鬼集個人料喔!

扯!狀書內文第二頁開庭時(非公務機關),可是那時我是(在按鈴申告交狀紙時)公務的公家機關地檢署按鈴申告呢!我被吃案五年之久不偵及自簽結案吃案!當然要反軌證存證!果然吃案所以我就用憲11條公佈出版呢!

PS;法規告訴我(憲法與法律相牴觸時,憲法大於法律之位階)!所以運用憲法保護第11條(言論自由)公佈出版這醜行呢!

法令公文如下:揭弊者保護,對於進行(內部揭露)或(合法公開)揭露不法行為證據的公私機構員工,(貪污治罪條例),訂有保護條款,政府有效執行並 保護揭 弊者的法律義務,(台中地檢你們犯法啦)!請不要起訴我防害密秘罪,請起訴我合法可公開揭露公私機構員工貪污治條罪好了啦!超爛權司法!

我有憲法大於法律之最高位階保障!及做公民記者之憲法第11條公佈出版言論自由呢!

還有第22條自由權!要不然請向世界公佈:台灣不是憲治國度,並教育我這憲法是騙人的!

(三)在訴訟國泰世華財團在第18庭偵訊時:

偵查室劉文賓檢察官教唆法警(把偵查室大門關起反鎖死大門,此行為則足以犯下第8條 妨害人身自由罪!更何況我是(告訴人身份),檢察官也沒此權可亂去羈押民眾!何況現場被搶奪沒收走我私有物之秘錄眼鏡!劉文賓違憲一堆!也沒資格控告我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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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於第18庭內法警陳俊廷告我妨害公務,襲警!

在第二頁最後一行內文說:

(陳俊廷欲取下前開眼鏡時,不斷掙扎),!

我回:我當然要自衛掙扎!搶我的私有物如同搶奪罪,勘驗影片可證明是他說謊:你們好言好語跟我拿就罷!是法警鎖了大門用搶得!我還跑來跑去被他追被他凹手!我叫救命搶奪啊!搶奪啊!

PS:則那是法警反鎖起偵查室大門行為則抵觸到(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罪)因為當時我是告訴人身份!

搶奪我的私有物老花眼鏡加防身之秘錄眼鏡,是法警搶奪罪現場毀損罪折斷我的眼鏡,這目的湮滅證據!

我為了保護我私有物才與法警搏鬥,那是人之本性自衛防身!是法警先凹折我手,我還跑去敲門喊救命!被他搶到眼鏡折斷後又要違憲羈押我,拷我手與腳鐵鍊時因自衛才與法警搏鬥的!

誣告我防害密秘罪扭曲事實,我是揭弊者身份,揭露你們瀆職司法人,官商勾結,淹滅證據違法 違憲,亂吃案,何況我有憲法大於法律之最高位階憲法第16條,第7條第8條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呢!

法令公文如下:揭弊者保護,對於進行(內部揭露)或(合法公開)揭露不法行為證據的公私機構員工,(貪污治罪條例),訂有保護條款,政府有效執行並 保護揭 弊者的法律義務,(台中地檢你們犯法啦)!請不要起訴我防害密秘罪,請起訴我合法可公開揭露公私機構員工貪污治條罪好了啦!超爛權司法!

最後我請大法官釋憲!判無罪之後!我即不再控訴!我要嫁外國出性移民!我女兒是外國公民,已18歲可依親移民外國!我是被ROC電磁波腦控特務國安曹大偉腦控20多年,證據十足!假設中華民國堅持誣告起訴我坐冤獄!我一定會控告國際法庭!及世界人權協會!

(反之願意釋憲判無罪!那大家和解安樂)一筆勾銷!

請看這圈起紅線之框內所有內容,憑這告我防害密秘罪耶!

1文字說:(明知依法刑事偵查程序不對外公開)哇靠!我還在第18偵察室內就被違法搶走我密錄眼鏡淹滅證據違法羈押我,證據都被你們搶走,影片當然沒辦法 公開,那來的密秘,!

2 文字說:(開庭時 參與 庭訊之人(意思指領國庫薪檢察官之人)處於(庭訊以外 (抱歉當時是在法院內公務員上班時間服務為民司法為民之時間 地點,非外面地方是(庭訊以內上班時間耶!(非庭訊以外 )之人(而且他們吃案五年引起我反軌證,當時我在案鈴申告怕又被吃案,事實也全吃案五年,真實不怕毀謗罪,又沒登寫名子,只寫吃案 檢察官違憲第16條)

無法窺探之密閉空間內,

PS:重點來了,那不是密閉空間,那是按鈴申告室,公開的為民服務的場所空間)

3 內文又寫(說我基於以密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意,請問被我密錄檢察官當時你是在家嗎?你是在領國庫薪為民服務公開活動之台中法院的按鈴申告室 內,我密錄(是有故因你們犯法違憲淹滅證據吃案五年之久)何況我有憲法第16條及第22、

憲7條保障,當然可反軌證密錄、法律人人平等無階級之分,法院內現 場有攝影機,既無階級之分,我當然也有權需密錄反軌證及保護自身安危呢,

何 況司法人犯罪違憲瀆職在先!更何況公民記者有憲法大於法律位階之(言論自由)公 佈實情呢! 4、1、2檢察官事務官非公開之開庭過程,哈哈哈哈哈真好笑,我在地檢署按鈴申告室內,那那裡是非公開呀是按鈴申告室呢,還吃我五年案,!是你家嗎,你們 在從事公職上班中耶!

又沒登名字,主題只寫吃案,少來呼嚨案情啦!

誣告我防害密秘罪扭曲事實,我是揭弊者身份,揭露你們瀆職司法人,官商勾結,淹滅證據違法 違憲,亂吃案,何況我有憲法大於法律之最高位階憲法第16條,第7條第8條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呢!

 法 令公文如下:

                  揭弊者保護,對於進行(內部揭露)或(合法公開)揭露不法行為證據的公私機構員工,(貪污治罪條例),訂有保護條款,政府有效執行並保護揭弊 者的法律義務,(台中地檢你們犯法啦)!請不要起訴我防害密秘罪,請起訴我合法可公開揭露公私機構員工貪污治條罪好了啦!超爛權司法!

 我一切證據足以告回國培啦!誰叫你們集體犯罪電磁波腦控我打不完的官司一籮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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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第11條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出版公佈的內容是我人,事物按鈴申告控告國泰世華財團,時間司法檢察官公開上班任職時間內,地點在公家機關司法為民的 台中檢察署內填表格按鈴申告國泰世華,但一直被司法檢察署吃案 淹滅證據及自不偵及自簽結案,違憲踐踏第16條憲法,所以司法人犯規在先,我這公民記者也有言論自由憲法保護著公佈出版,公佈YouTube網之內容是台 中地檢署吃案違憲,而非防害密秘罪,是地檢署抵觸了憲法,則憲法最高之位階!連我告贏警察誣告我的109年度偵字第22696案號之不起訴書都有送到台中 地檢按鈴申告後,卻只出一次庭487案件就自簽結案了,我按鈴申告當時是控告警察及二個假證人誣告罪,卻在出庭時487該案變成侵佔罪呼嚨我,之後就也自 簽結案,吃的一乾二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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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由人身加以表達者,勻屬於行為,行為係基於意思之身體動靜,我是控告國泰世華之告訴人身份當時我人身是靜態狀,法警跑去鎖關起法庭大門,然後硬搶 奪我的私有物老花眼鏡加保護人身的密錄眼鏡,而這異常的行為是屬於抵觸憲法8條人身自由罪,防害公務行為應該我主動行為,可是勘驗影片證據是法警主動關門 法庭大門鎖匙反鎖,主動強奪我私有物,所以不足構成防害公務!人性本能,鎖上大門(自由權)被威脅到又私有物被搶及要違憲羈押我,任何人都會保護自己自衛 與他搏鬥的!

 憲法7、11,,22,8,條人身自由罪這控告我防害公務抵觸到違憲還是憲法大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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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書圈紅色框裡 PS 文字內文說:很矛盾(開庭時非公務關),

我想:那時一定不在公家機關檢察署上班時間喔!好像是在私人地方,難道   是在檢察官家鬼集個人料!

  扯!我在公務的公家機關地檢署按鈴申告呢!我被吃案五年之久不偵及自簽結案吃案!當然要運用憲法保護第11條(言論自由)公佈出版這醜行呢! 我密錄(是有故因你們犯法違憲淹滅證據吃案五年之久)何況我有憲法第16條及第22,憲7條保障,當然可反軌證密錄,法律人人平等無階級之分,法院內現場 有攝影機,既無階級之分我當然也有權需密錄反軌證及保護自身安危呢,何況司法人 犯罪違憲瀆職 在先!更何況公民記者有憲法大於法律位階之(言論自由)公佈實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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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被威脅陷害家破人亡後,從馬來西亞整回台灣後,戶政事務所求改名字張芝鳳!結國還是被腦控!數年後還是又去戶政事務所再度改回本名張美鳳!

91年8月11日誣告起訴我酒測逃逸!離譜竟然在96年9月1日才寄出(酒測逃逸)起訴書到我家!還好這91年8月之後,這之間也罰過二張紅燈右轉罰單!親自去監理站繳付!電腦裡面紀錄沒有這酒測逃逸!不然收費小姐怎麼會放我走人呢!這是(曹大偉國安)腦控特務整人的誣告罪!因為這五年他一直用心理語言威脅我回他身邊!不然會整我打不完的官司!結果真來了這張酒測逃逸誣告我!陷害整我大大小小還有一大堆懶的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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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8月後付款罰單證據還保留!從此後任何公家機關收據信件不敢亂丟掉呢!怕政府又亂寄起訴書誣告我任何事!

 

 我被電磁波腦控打不完的官司其中之一,
最 離譜5年後才寄起訴書誣告我,這件91年8月11日以前曹大偉國安腦控特務,買通警察搞出的誣告我酒測逃逸誣告罪,離譜到95年才寄起訴書給我,,還好 92 年跟94年那時我都有被開是紅燈右轉罰單,並親自去監理站繳罰單,如果真有91年這酒測逃逸,監理站會放過我嗎!早就追我付費了!當時出庭警察誣告我不 成,我就不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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