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爆料:號外 號外!!!!
 
顏大和貪瀆案件. 總統仍提名他作總長..
我回:
喔推來推去!我早說三權不分立
告瀆職一定吃案!何況總統也是瀆職叛國賊當然給他做總長呢!
嗯...這麼多檢察長出手,我想高層一定要控制的.
我回:
我幫你做文章到外國網!讓他們丟臉
我回:
電磁波腦控國安那裡掌控
看看這些司法官的努力吧...如果他們都自己不關心..我的案件也就沒救了..這個國家我看也沒救了..
我回:
我早清醒
現在做最後努力幫忙台獨
台獨不成我寧願移民
移民較快.
我回:
現在要看五月一號人數衝去總統府
直接霸佔總統府
這是最後機會!有團體可配合學運一起衝衝衝
好了我幫你做部落格文章88去
 
 
檢 察 官 個 案 評 鑑 請 求 書 請求評鑑人: 彭恢華 F121967337 桃園縣大溪鎮介壽路211巷35弄192號 受評鑑人 ︰ 顏大和 ( 時任前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評鑑事項︰ 一、 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四款聲請評 鑑。 事實︰ 一、 顏大和身為事實終審檢察長,負有認定事實之職權,其在任時,處理一宗95年選舉圖利再議案件 , 不當認事並私設釋字297號防線 。 不但「剝奪本人告訴權行使程序」 , 並據此防線「違抗監察院、總長移轉管轄命令」 , 「並使圖利被告( 即桃園縣選委會王宗堂 )不受司法程序檢驗」。 二、顏大和是否妨礙司法公正,及本人訴權是否能回復並申張 , 非依檢評會認定,「無從救濟與復權可能」。 然本件與陳守煌接受關說案如出一轍 , 皆假不當認事 ,卻實質「妨礙司法公正」手法樣態。 理由︰ 一、 若「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之意義並非難以理解 , 而為受規範者能預見 , 並能經司法審察 , 那就是非常明確之事。依大法官釋字297號及相關理由說明與屏東地院、新北地院及苗院自訴管轄確定判決。 皆證明本人為直接被害人。足證顏大和認事不當。 二、 因釋字297號顏大和防線 , 使得被告人王宗堂 「不受再議評價」 , 「不受交付審判評價」 ,「不能使直接被害人告訴、自訴」並據此「違抗監察院、總長命令移轉管轄」 , 致使犯罪人王宗堂仍能遁逃於法網之外。 三、 即便今苗院判決本人告訴王宗堂案件繫屬桃院確定 , 但「同一案件」已與前不起訴處分、再議、交付審判及相關民事判決,已生重大矛盾與瑕疵之處。非經評鑑不足以救濟、復權與還原事實始末。 證據︰王宗堂案訴訟書狀光碟、苗院自訴判決確定文件 致 最高法院檢察署 檢評會 曁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 公鑑 繕本 : 顏大和 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八日星期二 簽章:
我回:
這麼多
這麼多反顏大和.總統仍提名.立法院仍會通過..這就是司法現況..沒救了.
我回:
立法院都是放屁
一起演戲
都在混的.
我回:
早說三權不分立
好我要做部落格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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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總統狗顏大和瀆職一連串!竟然還那麼博愛仍然提名顏!難道馬娘泡另有新歡!金腐聰被馬娘泡劈腿!爽!更扯!立法院全立委仍給他馬通過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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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bi2009p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