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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共襄盛舉!
 
 
 
 
 
 
 
 
「台灣民族自決獨立」具有100% 國際法上的「正當性」,法律依據略如下 :
 

圖 聯合國大會

A .聯合國憲章 - 1945年6月26日簽字 1945年10月24日生效 ,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 ( From 聯合國官方網站 )
第一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
B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17A(III)號決議並頒布 1948年12月10日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
C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 【發布單位】聯合國大會 【發布日期】1976年3月26日生效

第1條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本盟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
D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發布單位】聯合國大會 【發布日期】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1‧自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得由各國在紐約簽署之本盟約;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

第1條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本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

E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 聯合國大會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第1514(XV)號決議宣布 ( From 聯合國官方網站 )

莊嚴地宣布需要迅速和無條件地結束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殖民主義,
為此宣布:

一、使人民受外國的征服,統治和剝削的這一情況,否認了基本人權,違反了聯合國憲章,並妨礙了增進世界的和平與合作。

二、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個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地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

三、不得以政治、經濟、社會或教育方面的準備不足作為拖延獨立的藉口。

四、必須制止各種對付附屬國人民的一切武裝行動和鎮壓措施,以使他們能和平地、自由地行使他們實現完全獨立的權利;尊重他們國家領土的完整。

五、在託管領地和非自治領地以及還沒有取得獨立的一切其他領地內立即採取步驟,依照這些領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示和願望,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無條件地和無保留地將所有權力移交給他們,使他們能享受完全的獨立和自由。

六、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

七、一切國家應在平等、不干涉一切國家的內政和尊重所有國家人民的主權及其領土完整的基礎上忠實地、嚴格地遵守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本宣言的規定。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ROC.Illegal/doc/480253265373023/

----------


聯合國憲章 - 1945年6月26日簽字 1945年10月24日生效 ,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 ( From 聯合國官方網站 )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17A(III)號決議並頒布 1948年12月10日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ROC.Illegal/doc/347425015322516/

A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大會) B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大會) C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90044527696269/doc/569627679737951/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 聯合國大會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第1514(XV)號決議宣布 ( From 聯合國官方網站 )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ROC.Illegal/doc/480253265373023/
相片:「台灣民族自決獨立」具有100% 國際法上的「正當性」,法律依據略如下 :
圖  聯合國大會

A .聯合國憲章 - 1945年6月26日簽字 1945年10月24日生效 ,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 ( From 聯合國官方網站 )
第一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
B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17A(III)號決議並頒布 1948年12月10日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
C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 【發布單位】聯合國大會 【發布日期】1976年3月26日生效

第1條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本盟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
D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發布單位】聯合國大會 【發布日期】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1‧自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得由各國在紐約簽署之本盟約;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

第1條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本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

E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 聯合國大會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第1514(XV)號決議宣布 ( From 聯合國官方網站 )

莊嚴地宣布需要迅速和無條件地結束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殖民主義,
為此宣布:
 
一、使人民受外國的征服,統治和剝削的這一情況,否認了基本人權,違反了聯合國憲章,並妨礙了增進世界的和平與合作。
 
二、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個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地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
 
三、不得以政治、經濟、社會或教育方面的準備不足作為拖延獨立的藉口。
 
四、必須制止各種對付附屬國人民的一切武裝行動和鎮壓措施,以使他們能和平地、自由地行使他們實現完全獨立的權利;尊重他們國家領土的完整。
 
五、在託管領地和非自治領地以及還沒有取得獨立的一切其他領地內立即採取步驟,依照這些領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示和願望,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無條件地和無保留地將所有權力移交給他們,使他們能享受完全的獨立和自由。
 
六、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
 
七、一切國家應在平等、不干涉一切國家的內政和尊重所有國家人民的主權及其領土完整的基礎上忠實地、嚴格地遵守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本宣言的規定。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ROC.Illegal/doc/48025326537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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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 - 1945年6月26日簽字 1945年10月24日生效 ,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 ( From 聯合國官方網站 )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17A(III)號決議並頒布 1948年12月10日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ROC.Illegal/doc/347425015322516/

A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大會) B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大會) C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90044527696269/doc/569627679737951/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 聯合國大會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第1514(XV)號決議宣布 ( From 聯合國官方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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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聯合國大會

A .聯合國憲章 - 1945年6月26日簽字 1945年10月24日生效 ,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 ( From 聯合國官方網站 )
第一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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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17A(III)號決議並頒布 1948年12月10日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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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 【發布單位】聯合國大會 【發布日期】1976年3月26日生效

第1條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本盟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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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得由各國在紐約簽署之本盟約;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

第1條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本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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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 聯合國大會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第1514(XV)號決議宣布 ( From 聯合國官方網站 )

莊嚴地宣布需要迅速和無條件地結束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殖民主義,
為此宣布:

一、使人民受外國的征服,統治和剝削的這一情況,否認了基本人權,違反了聯合國憲章,並妨礙了增進世界的和平與合作。

二、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個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地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

三、不得以政治、經濟、社會或教育方面的準備不足作為拖延獨立的藉口。

四、必須制止各種對付附屬國人民的一切武裝行動和鎮壓措施,以使他們能和平地、自由地行使他們實現完全獨立的權利;尊重他們國家領土的完整。

五、在託管領地和非自治領地以及還沒有取得獨立的一切其他領地內立即採取步驟,依照這些領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示和願望,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無條件地和無保留地將所有權力移交給他們,使他們能享受完全的獨立和自由。

六、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

七、一切國家應在平等、不干涉一切國家的內政和尊重所有國家人民的主權及其領土完整的基礎上忠實地、嚴格地遵守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本宣言的規定。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ROC.Illegal/doc/48025326537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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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大會) B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大會) C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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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聯合國憲章 - 1945年6月26日簽字 1945年10月24日生效 ,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 ( From 聯合國官方網站 )
第一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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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17A(III)號決議並頒布 1948年12月10日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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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 【發布單位】聯合國大會 【發布日期】1976年3月26日生效

第1條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本盟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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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發布單位】聯合國大會 【發布日期】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1‧自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得由各國在紐約簽署之本盟約;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

第1條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本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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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 聯合國大會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第1514(XV)號決議宣布 ( From 聯合國官方網站 )

莊嚴地宣布需要迅速和無條件地結束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殖民主義,
為此宣布:
 
一、使人民受外國的征服,統治和剝削的這一情況,否認了基本人權,違反了聯合國憲章,並妨礙了增進世界的和平與合作。
 
二、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個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地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
 
三、不得以政治、經濟、社會或教育方面的準備不足作為拖延獨立的藉口。
 
四、必須制止各種對付附屬國人民的一切武裝行動和鎮壓措施,以使他們能和平地、自由地行使他們實現完全獨立的權利;尊重他們國家領土的完整。
 
五、在託管領地和非自治領地以及還沒有取得獨立的一切其他領地內立即採取步驟,依照這些領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示和願望,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無條件地和無保留地將所有權力移交給他們,使他們能享受完全的獨立和自由。
 
六、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
 
七、一切國家應在平等、不干涉一切國家的內政和尊重所有國家人民的主權及其領土完整的基礎上忠實地、嚴格地遵守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本宣言的規定。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ROC.Illegal/doc/48025326537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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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 - 1945年6月26日簽字 1945年10月24日生效 ,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 ( From 聯合國官方網站 )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17A(III)號決議並頒布 1948年12月10日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ROC.Illegal/doc/347425015322516/

A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大會) B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大會) C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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