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知大家中華電信詐騙號碼,ROC的電磁波腦控生化武器本身在蔣經國時代違法吸金投資公司,金光黨,一堆都是ROC腦控所主導自導自演詐騙人民的,ˋˊ政治 養ㄌ很多官商勾結敗類來害人民,我們美學藝術者工作者團結抵制服貿,服務業的保障福利!及人民團結遇到司法法律不平事件,不需去跟玩私法沒法制假民主的 ROC體制的法院提告,讓牠們沒生意關門,拒絕養好吃懶惰到處要黑金肥貓,三權不分立拒絕選舉,拒絕承認這官商勾結害人民的ROC政府體制。


> 來電未接-------注意了 !

> 二組最貴的手機號碼

> 既然知道會騙人…

> 為什麼中華電信還要出這種門號? 真是奇怪!

> 二組最貴的手機號碼

> 上次你給我的電話不見了,怎麼跟你聯絡? > 打電話給我吧 0951-123111, 0951-123222

>

> 0951

> 或

> 0941

> 開頭的未接來電,請別回電,一通500 元

>

> 各位親愛的朋友們:

> 最近你的手機接到0941或0951開頭的未接來電,請別理會它, > 一通 500 元

>

> 因為根據電信警察的調查發現,0941或0951開頭的電話號碼,

> 其功能就如同0204的付費電話,

> 而且0941、0951 還是加值型的付費電話,

> 通話費比0204貴很多,一旦撥了0941、0951開頭的號碼之後,

> 你可得付出大把的銀子,到月底的時候,

> 你的電話費帳單金額可是會暴增的。 >
濫權司法
剛已傳真給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立委們 敦請 立法院儘速三讀修法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解釋憲法之法定聲請要件: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符合下列要件: 1、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2、須取得確定終局裁判。 本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 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 就「法」的位階而言: 憲法為最上,法律次之,命令最下,憲法第171條第172條即有明訂任何法律或條文凡牴觸憲法者一律無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位階亦在憲法之 下,當然不能牴觸憲法。 現有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根本就是荒謬無理,人民必須經過多年的訴訟後,等到三審確定終局裁判(判決定讞)時才能向大法官提出聲請解釋憲 法。以目前法院審理案件速度,一個審級判決最快大約要三年才有結果,到三審最快至少要九年才能取得確定終局裁判。人民必須在司法纏訟至少九年後取得確定終 局裁判,然後才能向大法官提出聲請解釋憲法,倘,大法官解釋憲法結果,認定該判決所引用的法律牴觸憲法,這不就是本末倒置,戕害人民權力,致人民受司法纏 訟至少九年的金錢耗費與精神折磨之苦。這就是荒謬無理! 況,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特別:「…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現 行的法律本就是事實,並且就是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法律是有否違背憲法的基本原則,在憲法上當然是具有原則之重要性,大法官當依憲法第171條第172條 職責解釋之,哪還須「確定終局裁判」才可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是國家基本大法,憲法所保障人民之權利義務是國家的基本原則,不容任何法律或命令恣意牴觸,並侵害人民的權利。 位居全國最高位階之司法院大法官,都能明智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於司法院1月7日召開第147次院會,由賴浩敏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 (三)權利救濟實益化 1.增訂人民得不待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而得於法院審理程序中即可提出違憲審查聲請。 2.明定宣告法令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原因案件之救濟程序,以及法院裁判案件時之適用情形。 敦請 立法院體察事實,尊重大法官們的修法,儘速三讀通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讓台灣的司法向前邁出改革的一大步。 陳請人: 黃純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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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 Feng Chang
我有!初期被腦控他們裝神弄鬼!被我家人送去一天!因為發現知道被腦控所的聲音騙進精神病!因為他們腦控所威脅我說:一定要我進去不然要我死!!之後聽到 笑聲覺得不對勁感覺被整弄後!也不怕死後就對醫生說:我是做秀唱歌,故意演戲給我爸爸看!因為他很愛打牌不關心我故意演戲給他看讓他老人家關心我!所以第 二天就叫我家人接我回去!被放出來!


Man Yee Au
如果我能重頭來過,我會好好地保守腦控事實,不會讓家人有機會送我進精神病院...
只恨當初說話的時候太不用腦,還沒作資料搜集便說出來,並讓不應知道的人知道...
我今天明白了,我也真的知錯了,可是我還能多做什麼?
有被腦控但沒進精神病院的人,你們幸運了,至少會比我過得好多了...
· · · 8分鐘前 ·
蔡明樺在 9 月的這則貼文留言。

蔡明樺的相片。
  • 世豪游雅棋和你都說讚。
  • 世豪不用跟牠們一般見識,吃虧的是自己,牠們只知道躲跟偷襲,早晚會有報應。
  • 鄭美嫥怎麼了?是喝酒還是??
  • Mei Feng Chang背腦控所整的!
  • 蔡明樺美嫥:就是被腦控武器所整的。真是淒淒慘慘淒淒。
  • Mei Feng Chang
     
     

    幫網友存ROC私法不公歷史紀錄耶!沒道德三權不分立的沒法制假民主!不選也罷!根本不須承認的政腐!

    2013年12月15日 22:40
    Mei Feng Chang 分享了余詩婷的近況動態。 5分鐘前沒道德三權不分立的沒法制假民主!不選也罷!根本不須承認的政腐!幫網友存ROC私法不公歷史紀錄耶!

     

    余詩婷

    請網友來評理: 受害者保受不公平沒確實調查證據被判刑!沒任何民意帶表為民請命 !內容如下: 102年度簡上字第

     

    因查看所有提告我的事證皆欠缺事實證據及調查對證依據就判我有罪 ,有欠公允,請法官用憐憫的之心對一個被強姦後,用自殺求助求伸 冤的受害者,再因此案再次被蔡維則詐欺軟禁16天才偷跑出來報案 獲救的受害者,給予公正的調查證據來審判.(我是在台*監獄要求 ***出來當面對質而自殺的第七天,就被蔡維則利用此案詐欺軟禁 16天,蔡維則說***因此案要黑幫追殺我,說警察裡有內奸要我 逃躲然後將我軟禁,因***曾說過在監獄認識很多黑道朋友,並警 告我說如果我不收手停止告他,被這些黑道朋友知道了要找我算帳, 他無法阻止等語.此案件***十分受嫌疑.此案現在台中地檢署案 號102年度偵字17***藏股)

     

    申請調查事件如下:

     

    1.請調查在防害家庭案(102年度偵續字第2**號周股)** *為求脫罪舉證偽造我的部落格自我介紹日記內容,請法官調閱出此偽造證據來跟 我當庭對證,***有偽造列印證據的行為事實,就能偽造所有列印網路PO文及簡訊提告我。

     

    2.請調查***在案發前已自稱離異單身並提出跟我交往,並說前妻帶著兒子改嫁他人,既已離婚單身,又何來家庭破碎之說!我有SKYPE聊天紀錄為證可對質,***膽敢污陷我因此案而家庭破碎向民事庭(102年度審訴字第2***號晴一股)提出求償120萬的賠償,可證***利用法律常識變相詐財,滿口謊言其言詞無可取信之處.

     

    3.請調查指控檢察官說在防害家庭案(102年度偵續字第2**號周股)有***提供的電話通聯及簡訊,有哪一點可證明我跟***有感情糾紛!我有證據可對質,另:此證據為何不是由***本人提供,***既然膽敢污陷我令其庭破碎,在此妨害名譽案中怎不是***本人遞上此電話通聯及簡訊證據提告我呢?!是害怕拿出假證據來告我,被我對質查證會被判污告罪?!

     

    4.請調查起訴書上的PO文內容是否跟網站提供的PO文內容相同,指控檢察官說"網站有提供PO文的時間跟IP位址",這僅能證明我有PO文,但不能證明我的PO文內容,既無明確證據怎能判我有罪!且在2012年10月5日上午有愛情公寓來電話親口對我說:我的PO文內容並無寫名字跟身分證,我曾在偵查庭跟簡易庭中申訴此事,且我也曾申訴***有偽造列印假證據的行為事實,為何沒查證就判我有罪!

     

    5.請調查簡易庭判決書附表3有無此PO文內容,從沒任何人問過我有無此臉書帳號及此PO文內容,就判我有罪!我查遍網站並無此PO文內容.在上訴庭上指控檢察官說"此PO文內是***提供,因此PO文內容跟愛情公寓相同,所以認為是我的PO文,"如此判我有罪我死不瞑目!有欠公允!

     

    6.請調查+++多次使用我的電腦及信箱帳號投訴中庄派出所事件及被高雄小港派出所警察強制全裸就醫事件,+++將此兩案件投訴到總統府信箱+警政署長信箱+內政部長信箱+人權組職等等網站,就能證明+++能經常使用我的電腦跟信箱帳號,我跟前夫離異後只是租前夫的一個房間使用,電腦放在客廳,常有時外出居住,+++常來找我前夫聊天,關係甚好(+++曾在我家酒後說過很喜歡我前夫,還說你老公這麼好,你都不識寶),因我不在家我前夫任由+++使用我的電腦.+++因要我做偽證被我拒絕後才設計害我的PO文事件,+++還設計提告我妨害自由已不起訴。

     

     

    另:有足夠證據足以證明***明知我有老公,還設計用介紹工作騙我見面並趁病強行上床而道歉,***因作賊心虛下在知我有錄音下,自願帶七歲獨子下跪洗門風,如此喪盡人格與天良的行為令親生獨子蒙羞,足以證明***犯下妨害家庭罪,這種蓄意設計犯案的手法,就是可受公平性的事實.此妨害家庭案再議中. 宗上述事件懇請法官查明,此乃是可受公平性的事實,懇請法官還我公道,判我無罪,實感德便。 民國1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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